在我国快递领域,对于快件的派送环节中是先验货、还是先签收的问题上产生了很多争议,经常造成快递公司与消费者各执一词,互不认可。本文将从快件验货与签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上进行探究。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所涉及的相关规定
目前,从国家关于邮政业的相关立法来看,无论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还是《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国务院部门规章,均没有对快件派送环节中验货与签收的顺序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目前,对快件签收环节有明确要求的只有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快递服务》规定:“快件签收时满足以下要求: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当面验收快件;若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可与收件人(寄件人)沟通允许后,采用代收方式,快递服务人员也应告知代收人的代收责任;与寄件人或收件人另有约定的应从约定。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在快递运单等有效单据上注明拒收的原因和时间,并签名。”
2、如何理解《快递服务》标准的规定及其效力
从三个方面来更深入理解《快递服务》标准的有关内容:一是《快递服务》标准属于邮政行业推荐性标准,其本身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二是虽然通过国务院部门规章将《快递服务》标准的执行情况赋予一定的强制效力,但这只是赋予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服务实施行政管理的处罚权,而非对快递企业与消费者关于快件派送环节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强制性规定。三是如暂不考虑《快递服务》标准的法律效力,只从其具体规定来分析,也就是对“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的要求该如何理解。
按照《快递服务》标准“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的规定,快递公司的业务员在派送快件时,收件人应当对快件包装和重量进行验收,查验快件封套或包装箱有无破损及拆改等痕迹,快件实际重量与运单上标注的重量有无变化。如果,收件人对快件包装和重量验收后均无异议,应当在快递运单上签字确认,最终完成快件的实际交付。
3、按照民法原理来分析理解验货与签收的关系
对于快件内件的开拆应当是在收件人签收后才能进行,这是基于快件所有权权属关系发生转移所决定的,也就是说,谁拥有快件的所有权才能对快件行使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收件人没有签收快件这前,快件的所有权还是归属于发件人而没有发生转移,那么快件人就不享有包括怜惜件处分权在内的所有权。因此,书件人就没有对快件进行开拆来验收内件的处分权。
4、验货与签收同样体现快递公司与消费者的意思自治原则
由于快递服务是基于发件人委托快递公司投递快件的委托行为而产生的,并不排除发件人与快递公司基于双方的特殊约定所遵循的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委托事项的约定内容也决定着快件验货与签收操作环节的不同处理。
综上所述,在快递服务的派送环节处理上,如发件人与快递公司之间没有特殊约定的前提下,应当由收件人对快件包装和重量进行验货无误后签收。而在发件人与快递公司之间达成允许收件人验视内件的特殊约定情况下,可以由收件人开拆快件对内件进行验视,之后再选择签收、付款或者拒收快件。
此外,在快递服务派送环节的实际操作当中,确实发生了一些快递公司与收件人互不相让的事例:一方是不签字决不交付快件,另一方在没有看到内件的真实情况前坚持不签字,争执不下,甚至诉诸媒体。要解决这样的问题,应当采用既符全相关规定,又考虑消费者实际需求的做法。建议先由收件人对快件包装和重时进行验货无误后签收,在快递派送员在场的情况下,双方一同开拆快件,对内件情况进行验视。这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内件完好无损,快递派送员可以即时离开;二是如发生内件破损、内件不符、内件短少的情况,由快递派送员在快递运单的签收联和企业留存联上分别作出记录,再由收件人选择下一步的解决途径和方式。